章程修正對照表

條號

修正後條文內容

原條文內容

修正說明

第二章

7
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會員申請事項

一、醫護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醫事人員或相關學術 

一、個人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醫事人員或相關學術 

研究人員,並有相關醫學證照。

研究人員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團體。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團體。

三、贊助會員:贊本會宗旨之個人。

三、贊助會員:贊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。

四、學生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以上相關科系所之在學學生。

四、學生會員:大專以上相關科系所之在學學生。

五、認同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。
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
第二章

8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及認同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會員申請事項

第三章第20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組織及職權

第四章第25
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,因故無法通知前時,以公告代之。
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,因故無法通知前時,以公告代之。
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會議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 

第五章第30

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
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經費

一、入會費:醫護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認同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。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常年會費:醫護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;認同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一章

6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

 

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三章第13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
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組織及職權

會員代表任期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會員代表任期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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