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修正對照表
條號 |
修正後條文內容 |
原條文內容 |
修正說明 |
第二章 第7條 |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|
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會員申請事項 |
一、醫護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醫事人員或相關學術 |
一、個人會員: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醫事人員或相關學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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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人員,並有相關醫學證照。 |
研究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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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團體。 |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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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。 |
三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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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學生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大專以上相關科系所之在學學生。 |
四、學生會員:大專以上相關科系所之在學學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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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認同會員: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。 |
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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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|
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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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第8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學生會員及認同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|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。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會員申請事項 |
第三章第20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組織及職權 |
第四章第25條 |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,因故無法通知前時,以公告代之。 |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召集時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,因故無法通知前時,以公告代之。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會議 |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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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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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第30條 |
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 |
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經費 |
一、入會費:醫護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認同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。 |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,於入會時繳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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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常年會費:醫護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;認同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 |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;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仟元;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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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事業費。 |
三、事業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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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會員捐款。 |
四、會員捐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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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委託收益。 |
五、委託收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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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|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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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其他收入。 |
七、其他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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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第6條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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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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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第13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 |
為配合會務發展,修正組織及職權 |
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
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|